马耳他的金融科技创新的总体状况如何,包括任何显着的趋势,创新,创新者和未来前景?
马耳他作为欧盟内的金融服务和信息技术中心,马耳他已经享有良好声誉; 将这种威望扩展到金融科技界似乎是一个自然的进程。因此,政府一直在金融服务行业开拓新的利基市场,把金融技术作为马耳他金融服务业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出于这个原因,作为马耳他金融科技人口增长国家战略的一部分,政策制定者在金融科技行业颁布新法规方面引起了相当大的兴趣。几位主管部门已经发布了咨询文件,要求各个行业就其提案提供反馈意见 立法机构意识到在监管和创新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除了由马耳他信息技术局运营的创新中心之外,金融科技创业公司还可以使用位于马耳他大学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府正在建设一流的技术计划于2021年全面竣工。这些举措将共同进一步加强在IT,游戏和金融服务行业运营的金融科技公司的支持环境和基础设施。
关键技术
在以下任何一个金融科技行业,是否有任何特定的发展 – 监管或商业?
(a)分布式账本技术和数字货币(例如区块链,智能合约和比特币)?
在过去的12个月里,马耳他在分布式账本技术和数字货币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在其2018年的预算中宣布,它打算在马耳他信息技术局建立一个新的区块链实验室,并启动一个政府门户网站,该门户将侧重于分布式账本技术和加密货币。政府还将通过启动区块链中心,继续帮助初创企业开发这项技术。
此外,2017年9月,政府宣布成立区块链专责小组,负责审查向其提交的提案,并就落实国家区块链战略的结构化路线提出建议。
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在这一领域出版了多份咨询文件。2017年11月,MFSA发布了关于初始硬币产品,虚拟货币和相关服务提供商的讨论文件。2017年10月,MFSA发布了关于投资虚拟货币的集体投资计划拟议法规的咨询文件。此次咨询之后,2018年1月发布了反馈声明,并发布了“适用于投资于虚拟货币的专业投资者基金(PIF)的补充条款”。
马耳他博彩管理局(MGA)发布了关于马耳他新游戏法的白皮书和法律草案,其中将包括“虚拟货币”。MGA还宣布即将推出沙箱测试,在该测试中,虚拟货币将被发布到受控和受监控的环境中。
马耳他证券交易所已经宣布,它打算发布关于区块链适用于资本市场的建议。这个电话尚未发出。
(b)替代贷款平台?
马耳他法律还没有适应这个快速发展的平台。根据相关的当地法律和法规(金融科技平台本身不借贷资金,并且不是资助者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协议的当事方),经常或惯常通过金融技术平台向借贷者出借给马耳他的借款人是否可以获得许可是有争议的。尽管马耳他的监管并未专门针对其他贷款平台,但它们有可能被视为1994年金融机构法案(马耳他法律第376章)下的金融机构,因此需要许可证才能进行交易或来自马耳他。
(c)数字支付,汇款和外汇?
马耳他在这个领域没有值得注意的事态发展。目前,数字支付受“金融机构法”管制,该法对欧盟支付服务框架进行转换,并允许支付机构执行支付交易,如果支付者同意通过任何电信,数字或IT设备传输支付交易并且支付给电信,IT系统或网络运营商,仅代表支付服务用户和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作为中间人进行支付。当地的监管框架遵循欧洲银行管理局就互联网支付采取的安全措施发布的指导方针。一旦它们生效,
除了数字支付活动外,“金融机构法”还允许可获许可的支付机构从事汇款业务,即从付款人处获得资金 – 无需以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名义创建任何付款账户,仅为将相应的金额转移到代表收款人行事的收款人或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或者代表收款人接收这些资金并使其可用。这些还受到欧盟第二支付服务指令的要求。
关于外汇,“金融机构法”规定的许可要求是由定期或惯常交易,为自己或客户,在马耳他境内或从马耳他进行的外汇交易活动触发的。根据“投资服务法”,与提供投资服务有关的外汇服务也被视为可获许可的活动。
(d)替代融资(包括众筹)?
马耳他法律还没有适应替代融资。MFSA于2016年11月发布咨询文件,征求业界的初步意见,然后决定是否提出关于众筹法律框架的详细建议。然而,众筹目前尚未受到监管。
(e)投资,资产和财富管理?
作为欧盟成员国,马耳他已完全转换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2014/65 / EU)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管理条例(600/2014),该指令于2018年1月3日开始实施。
(f)机器人建议和人工智能?
马耳他尚未颁布任何有关机器人建议和人工智能的规定。然而,在2018年1月,负责金融服务,数字经济和创新的马耳他议会秘书宣布,政府一直与业界密切合作,提出一个符合反洗钱规则和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法律框架,客户法规在未来几个月内规范人工智能和物联网设备等。
(g)任何其他技术?
没有。
监管方式
如何描述马耳他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政策?
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积极发布与金融科技行业有关的磋商和讨论文件。在过去几年中,马耳他已成为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一个有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并且随着欧盟第一支付服务指令(2007/64 / EC)和欧盟电子货币指令(2009/110 / EC)。因此,马耳他经历了大量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其业务基于提供支付服务。预计欧盟第二支付服务指令(2015/2366 / EU)转换后,这一势头将持续。
2017年11月,MFSA发布了关于初始硬币产品,虚拟货币和相关服务供应商的讨论文件,进一步重申其对马耳他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的欢迎态度和承诺。随着美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更加关注金融科技界的风险和创新,它还有望加强其在该领域的专业知识,从而使马耳他与其他全球金融服务中心(例如英国,德国,美国新加坡,俄罗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直布罗陀),它们已经采取措施在不同程度上管理金融技术举措。
是否制定了任何金融科技特定的法律或法规?有没有设想?
马耳他还没有制定任何金融科技特定的法律或法规。尽管如此,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一直在积极与金融科技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合作,以引入有关金融科技创新相关风险的法规,规定和政策。在这方面,政府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即监管应该在保护投资者和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之间取得平衡。这与当局就金融服务行业而言至今所采取的态度产生共鸣。例如,MFSA引以为傲的是采取了稳健而灵活的监管方式,适应不同的业务,并与行业参与者共同发展。
监管部门
哪些政府部门管理提供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
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和马耳他经济发展机构马耳他企业负责管理马耳他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
金融监管框架
关于提供金融服务的哪些法律法规适用于金融科技业务?
马耳他的金融服务立法是根据四项主要行为以及根据此制定的规则和条例组织的:
- “银行法”(马耳他法律第371章);
- 投资服务法“(马耳他法律第370章);
- “保险业务法”(马耳他法律第403章);
- 金融机构法“(马耳他法律第376章)。
- 如果它们属于监管范围的范围内,那么金融科技业务就传统的与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服务和保险相关的受规管活动开展替代活动,很可能会受到上述一项或多项行为的约束。
在哪些条件下,金融科技企业受许可要求?有没有豁免?
银行业务金融科技业务受“银行法”规定的许可要求的限制,作为其主要活动,他们:
- 接受马耳他公众存款,一经请求可提取或可偿还;
- 借用或向马耳他公众募集资金,目的是全部或部分借贷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为接受资金的一方投资并面临风险。
此外,金融科技业务部门必须通知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以便延长其银行业务执照以涵盖额外服务,例如:
- 支付服务;
- 发行和管理其他支付手段(例如,旅行支票和银行家的汇票);
- 交易各种金融工具,为客户或为自己的账户;
- 投资组合管理和建议;
- 安全监管;
- 担保和承诺;
- 承销股份问题和参与此类问题;
- 货币经纪服务;
- 信用参考服务;
- 保管和管理证券;
- 发行电子货币。
- 投资服务法
“投资服务法”管辖马耳他境内或境内提供与某些工具有关的投资服务。该行为所捕获的服务和产品反映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2014/65 / EU)(MiFID II)附件1的规定。因此,在马耳他境内或境内就某些工具进行投资服务的金融科技业务根据“投资服务法”受许可条件的约束。
金融机构法
“金融机构法”管辖马耳他境内或境内金融机构的业务。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义为:
“ 定期或习惯性地获取持有资产或承担进行该金融机构法第一附表中列出的任何账户活动的人员以及该人员从事该活动的风险。”
该行为的第一个时间表是指一系列活动,包括:
- 贷款;
- 融资租赁;
- 根据欧盟第二支付服务指令(2015/2366 / EU)的支付服务;
- 电子货币的发行;
- 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客户或个人账户;
- 承销股份问题和参与此类问题;
- 货币经纪服务;
- 担保和承诺;
- 发行和管理其他支付手段(例如,旅行支票和银行家的汇票)。
- 经常或惯常向马耳他提供上述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须遵守金融机构法令执照。
豁免
“银行法”,“投资服务法”和“金融机构法”对于执行上述服务的各方不提供特定的许可豁免。尽管如此,金融科技企业应该开展以下活动,以减少触发许可要求的可能性:
- 关于“投资服务法”,根据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600/2014)(MiFIR),金融科技业务可向合格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或进行投资活动,无论是否提供任何辅助服务在MiFID II附件II第I节的含义内(即“ 事实上的”)专业客户“),只要符合MiFIR第46条的要求,即可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在马耳他成立。此外,如果在马耳他成立或设立的MiFID II附录II第II部分(即“选择性专业客户”)所指的零售客户或专业客户主动发起投资服务或金融科技业务的活动,金融科技业务无需在马耳他设立分支机构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许可证。
- 关于“银行法”,如果银行业务是在马耳他境内或从马耳他境内提供的,则会触发执照。如果银行业务被广告或征求,也会触发许可证。因此,接受存款不应在马耳他境内或从马耳他进行,作为商业活动的常规特征,不得进行广告或招揽。关于银行业务是在马耳他进行还是从马耳他进行的决定由MFSA决定。
关于“金融机构法”,公司不得经常或定期地在马耳他境内或从马耳他境内执行该法所涵盖的任何活动,因为这会触发执照要求。
是否禁止任何fintech产品或服务?
马耳他目前没有特定类型的金融科技业务。然而,MFSA于2017年7月发布了警告,建议公众在处理虚拟货币时谨慎并保持警惕,并确保他们理解所涉及的风险。此外,MFSA一直提醒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在寻求投资于差价合约,二元期权,外汇和其他高投机性产品的合同时应谨慎并保持警惕。如果根据“银行法”,“金融机构法”或“投资服务法”的规定,提供金融科技服务也将被禁止,并且服务提供商未获得从MFSA提供此类服务的授权。
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
与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数据处理和转移(国内和跨境)有哪些规则和条例?
在数据处理和转移方面,金融科技活动受制于非金融科技业务的相同规则和条例。由于马耳他是欧盟成员,马耳他数据保护法符合欧盟立法。适用的规则和条例是“数据保护法”(马耳他法律第440章)及其附属立法,包括“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通用)规则”(SL 399.28)。
什么网络安全法规或标准适用于金融科技业务?
马耳他目前还没有一个通用的网络安全框架。但是,“马耳他刑法典”第五章(马耳他法律第9章)提到了电脑滥用问题。
“个人数据处理(电子通信部门)条例”(子公司立法440.01)规定,根据本法规定保留的数据必须是:
- 与网络上的数据具有相同的质量并受到相同的安全和保护;
- 受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
- 意外或非法破坏;
- 意外丢失或改变; 要么非法存储,处理,访问或披露;
- 须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只有经过专门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
- 自2001年以来,马耳他也一直是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国。
金融犯罪
提供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反欺诈,反洗钱或其他金融犯罪法规是什么规定?
马耳他关于欺诈,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的主要立法是:
- “防止洗钱法”(马耳他法律第373章);
- 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条例(附属法例373.01)。
- 这些立法文书颠覆了欧盟第四次反洗钱指令(2015/849 / EU)的要求。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相关金融业务”或“相关活动”应被视为防止洗钱法和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条例的对象。此外,对象还必须遵守执行程序以及马耳他金融犯罪监管机构金融情报和分析股颁布和更新的其他指导。
Fintech企业应该采取哪些预防措施来确保遵守这些规定?
根据“防止洗钱法”和“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条例”被视为受害人的金融科技企业必须遵守以下义务:
- 采取与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相称的适当步骤,以确定和评估洗钱活动或业务中产生的恐怖主义风险,同时考虑到:
与客户,国家或地区有关的风险因素,产品,服务,交易和交付渠道等;
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任何国家或超国家风险评估; - 实施与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相称的措施,政策,控制和程序,例如:
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记录保存程序和报告程序;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客户接受,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沟通和员工筛选政策和程序;
在适当时就业务的性质和规模任命一名管理级人员,其职责应包括监督“预防货币”所采取的措施,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日常执行情况洗钱法和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条例“;
在适当时就业务规模和性质实施独立审计职能,以测试内部措施,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
不时向雇员提供培训,以承认和处理可能与犯罪活动所得,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业务和交易;
监督并酌情加强采取的措施,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以达到预期目的。
消费者保护
哪些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适用于提供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金融科技活动受制于非金融科技业务的相同规章制度。由于马耳他是欧盟的成员,马耳他消费者保护法符合欧盟立法。适用的规则和条例是消费者事务法(马耳他法律第378章)及其附属法例,包括“消费者信贷条例”(SL 378.12)。
竞争
Fintech产品或服务是否会引发任何特定的竞争监管问题?
只要符合一般欧盟和国内竞争法,产品或服务是金融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事实不会引起任何特定的竞争监管问题。
跨境监管
在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跨境提供方面是否存在特定的监管问题(如操作管辖权规则和货币管制)?
如果金融科技公司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是可获许可的实体,并且正在寻求通过在马耳他执行其在欧盟护照权利中的活动来提供服务,则其可以获得银行或投资许可在马耳他。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在马耳他可能在行使欧盟护照权利方面所进行的活动仅限于其在本国成员国可能进行的活动。
此外,金融科技公司可以通过在马耳他开展活动来行使欧盟护照的权利,但前提是:
- 它已经向家庭成员国的欧盟监管当局提供了在马耳他提供服务的护照通知;
- 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已收到欧盟家庭成员国监管当局的通知。
- 如果金融科技公司在第三国(即欧盟境外)成立并寻求在马耳他境内提供服务,则必须由MFSA授权,并且必须在马耳他设立分支机构,前提是该金融机构不符合资格对相关法律的任何豁免。
马耳他取消了外汇管制限制,马耳他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外汇交易。唯一的要求是马耳他信贷机构根据“对外交易法”(马耳他法律第233章)以适当的形式向马耳他中央银行提交与某些外币交易有关的统计数据。未能如此通知不会影响非马耳他交易对手要求付款的能力,也不会影响相关交易的有效性。但是,如果当事方需要在马耳他清算中提出证明或要求赔偿,那么偿付方的索赔必须以欧元表示,汇率一般为相关债务到期时的适用利率。
融资,投资和政府支持
政府是否提供任何激励措施或支持计划来促进贵国管辖范围内的金融科技创新(例如,税收优惠,赠款和监管沙箱)?
2017年10月,政府宣布它打算建立一个新的区块链中心,这将使政府能够帮助初创企业投资这项技术。区块链实验室也将启动,并为初创企业提供良好的举措。
更普遍的是,初创企业通常会使用员工股票期权计划,以保持低薪,同时保留人才。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这些协议允许雇员在一段时间过去后购买公司中的股份。这有助于初创企业吸引和留住专职员工。
此外,马耳他为高素质个人和高净值个人提供有吸引力的税务居住规则。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对特定收入来源的15%统一所得税可适用于此类个人。
政府是否签署了任何国际合作协议来促进和促进金融科技业务的跨境扩张?
但是,在2018年1月在迪拜举行的解锁区块链会议上,负责金融服务,数字经济和创新的马耳他议会秘书宣布,马耳他正计划与迪拜合作开展若干项目,其中涉及区块链技术的使用的行业。政府正在同时寻求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以标榜自己是欧洲的金融科技中心。
金融科技初创公司有哪些私人融资和投资计划可供使用?
计划在马耳他建立业务的金融科技初创公司通常会选择股权融资,例如银行融资或来自管理层或母公司(如果它属于一组公司)的融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替代性融资对初创企业来说将是一项挑战,因为它们需要建立良好的往绩记录和会计报表历史。尽管如此,通过2017年启动财务条例,该国的经济发展机构Malta Enterprise为其创业早期阶段的创新事业创造了融资机会,支持小型创业企业在创业和初期成长阶段展现出可行的商业理念。
通过这一举措,马耳他企业提供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和机械设备采购相关的支持。根据提供的支持类型,援助可能高达100,000欧元(如果与众筹活动相关)或200,000欧元(如果与私人股本相关或需要资助机器和设备的采购)。
哪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可用于金融科技创新?
金融科技活动的调控方式与非金融科技业务相同。可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是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
哪些规则支配知识产权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所有权?
“专利和外观设计法”(马耳他法律第417章)及其附属法律管辖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商标法(马耳他法律第416章)及其附属法律管辖商标保护。版权所有者在当地版权法(马耳他法律第415章)及其附属法规方面享有自动保护,无需进行任何正式的注册。一般知识产权还受“马耳他法律”第414条“知识产权(跨境措施)法”和“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法”(马耳他法律第488章)的约束。
有哪些移民计划可供金融科技企业从国外招聘技术人员?有没有针对科技或金融行业的特殊制度?
没有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具体移民计划可以从国外招聘员工。但是,作为一般规则,欧盟公民有权进入,留在马耳他并居住在马耳他,并寻求就业或自谋职业。在这方面,任何欧盟公民都可以居住在马耳他; 但是,如果这种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在六个月期间这样的公民就业,他或她必须申请居留许可或居住证件。无论国籍如何,除非持有居留许可,否则不得开展就业。
对于希望在贵国管辖区投资或建立金融科技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和企业家,有哪些移民计划?
金融科技企业可以使用与非金融科技业务相同的移民计划。欧洲经济区公民可以在马耳他境内自由工作,除税务和社会保障注册外,没有任何特定的手续。居住在欧洲经济区以外的人员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马耳他还提供个人投资者计划,个人可以被授予入籍马耳他公民的权利,条件是申请人:
- 至少18岁;
- 满足贡献要求;
- 符合应用要求;
- 承诺提供马耳他居住证明和马耳他住宅物业的所有权证明; 和承诺:
投资股票,债券,债券或特殊用途工具等; 要么
由马耳他公民身份机构不时提供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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