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成立对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意义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22日称,中方将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成员开展实质性谈判,持续推进加入进程。上周,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工作组将由DEPA成员政府代表组成,智利担任主席,在工作组框架下与中国开展磋商。

DEPA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于2019年5月发起、2020年6月签署,目前已经生效,是全球首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当天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成立加入工作组意味着中国全面推进加入DEPA的谈判。成立加入工作组,也意味着中国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迈入一个新阶段。

理解这个“新阶段”,需要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本身的难度及国内的进展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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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是数字经济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对于国际经济格局的的战略意义。关于这一点,已基本不需要赘述。例如,从体量上,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8%。我国数字经济已居世界第二位。

第二是数字经济具有天然的国际合作特征。一是信息技术的融合性、渗透性,二是其普惠性。这两点,可以说核心之一是数据。数据的流动。

经济的国际合作,从来就是最大的命题之一。例如WTO。以及当前的全球化挑战。这是一个成熟的国际经济合作规则体系,以及体系面临的地缘政治等各种挑战。

旧的、成熟的体系面临挑战,新的体系或规则还没有建立,这就给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带来障碍。

贸易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主要体现。但是在WTO的现行规定下,没有针对数字贸易出台专门的规则,相关的规则制定多集中于WTO框架下的协定文本及附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信息技术协定》(ITA)等。这些已无法满足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规则需求。

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在该领域已经建立了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规则体系,掌握着数字贸易规则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例如,美国通过其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贸易协定建立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形成了“美式模板”;欧洲通过《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等协定建立了“欧式模板”。

中国数字经济总量世界第二,事实上是全球数字经济创新的重要策源地。但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中国方案”,在国际上是缺位的。作为第二大数字经济体,如何“入群”,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又如何合理主张,提出“中国方案”,挑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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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商务部称,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上周,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这表明中国的策略是先“入群”。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数字贸易领域最早的单独协定。2020年6月,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3国共同签署。2021年1月,DEPA在新西兰和新加坡生效。同年8月,智利完成议会批准程序,并于11月生效。

DEPA的一大创新在于采用模块化框架,相关成员国不必同意DEPA的全部内容,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利益诉求的模块选择性加入。DEPA为数字经济建立了新的国际规则路径,未来或将为各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提供坚实平台,并促进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

百度百科显示,DEPA以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对加强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规定。DEPA包括16个模块: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

其中,模块2——商业和贸易便利化(Business and Trade Facilitation)涉及无纸化贸易(Paperless Trading)、电子发票(Electronic Invoicing)、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等。DEPA要求各国及时公布电子支付的法规,考虑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从而促进透明度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意促进金融科技领域公司之间的合作,促进针对商业领域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开发,并鼓励缔约方在金融科技领域进行创业人才的合作。

模块4——数据问题(Data Issues)涉及个人信息保护(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跨境数据流动(Cross-Border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计算机设施的位置(Location of Computing Facilities)等。DEPA允许在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开展业务的企业跨边界更无缝地传输信息,并确保他们符合必要的法规;成员坚持他们现有的CPTPP协定承诺,允许数据跨边界自由流动。

模块8——新兴趋势和技术(Emerging Trends and Technologies)涉及金融技术合作(Financial Technology Cooperation)、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竞争政策合作(Cooperation on Competition Policy)。DEPA采用道德规范的“AI治理框架”,要求人工智能应该透明、公正和可解释,并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确保缔约方在“AI治理框架”在国际上保持一致,并促进各国在司法管辖区合理采用和使用AI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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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商务部发言人称,中国申请加入DEPA并积极推动加入进程,充分体现了中国与高标准国际数字规则兼容对接,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是中国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行动。

报道称,中国加入DEPA有利于推动数字贸易领域扩大开放,与成员建立起规则相通、标准相容的一体化数字贸易市场,有利于扩展与各国在新兴数字领域的互利合作,为企业带来数字产业合作商机,促进各方数字经济发展。中国积极推动加入进程,也将增强DEPA作为更广泛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的影响力。

当然,除了DEPA,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还在更大的范围进行。

7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总经济师许科敏在世界青年发展论坛数字经济主题论坛上表示,近年来,工信部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通过G20、金砖、中俄等双多边机制,深化与各国的数字经济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许科敏表示,工信部已经完善了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合作的顶层设计,推动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对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作出明确部署;牵头承担了G20数字经济部长会议、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中国-东盟数字部长会议等,打造数字经济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报道称,工信部也在推动数字经济共建共享,引领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持续扩大经贸往来;推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累计建设34条跨境陆缆和多条国际海缆;鼓励中国产品和解决方案对外服务,抖音、快手等海外版App风靡全球,深受多国网民喜爱。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急需多方治理,中国正积极参与其中。据许科敏介绍,目前中国倡议发起并加入《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全球发展倡议》等国际合作协定;深入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在技术、标准和应用方面与有关国家开展交流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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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DEPA进程的加速,未来,DEPA本身是否会产生变化,以及是否将带动东盟成员国的积极行动,值得期待。

资料显示,我国拓展海外数字经济市场的中国企业,既有华为、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百度、海康威视、中兴通讯等行业领军企业,也有图胜科技、云从科技等初创企业;既涉及丝路电商、数字贸易等产业数字化、贸易数字化,也有数字产业化等探索探路和平台构建、生态打造。

近年来,中国数字企业包括工业互联网企业,在东盟、南亚、非洲、中亚等地的发展屡屡见诸报端,应该说,在局部地区个别领域,已经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

虽然数字经济出海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但在总体上,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的海外市场收入占比很低,与国外龙头企业相比差距明显。国内数字经济头部企业主要基于国内超大规模人口和市场优势,利用技术引进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少部分企业,在基础创新上有所突破。

数据不离境,是各国的基本规则,可是这与数字经济的特性形成冲突。数字经济天然具有全球化特征,数字时代的经济增长和贸易繁荣离不开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第三研究室副主任熊鸿儒、副部长田杰棠曾撰文指出,跨境数据流动已成为新型全球化的重要内容。但是,数据的大规模跨境流动在给全球带来经济红利的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安全风险和监管挑战,至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利益和公民个人等数据主体的权益等方面。

跨境数据流动既涉及国内政策,又离不开国际协调,在全球层面就面临“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与“有效的数据保护”“各国数据保护自主权”之间难以同时兼顾的窘境。已有的多边机制未能及时回应各国在政策诉求、价值理念和监管模式上的重大分歧,致使“规制单边化”和“规则标准俱乐部化”并存。目前,以美欧为代表的两大数字规则体系产生的影响最大。

从国内看,我国陆续颁布《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但尚未形成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在全球数据跨境规则竞争中,我国仍未占据战略主动。

因此,在推进国际多边合作、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找准切入点,夯实产业链供应链,牵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做深做宽经济融合,既是数字经济战略的重要部分,也是以国际合作破国际合作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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